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科技馆科学技术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馆的发展战略规划,设立上海科技馆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馆外专家学者为主组成的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对馆的科研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决策进行咨询和审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的咨询和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促进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科普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根据国内外博物馆、科技馆等机构的学科发展趋势和我馆的现状,对馆的学术发展(包括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科研工作等方面的长远规划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五条 听取馆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科研工作年度计划和重大研发课题的立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议,指导并协助我馆申报市级、国家级的研发和科普课题以及成果。
第六条 审议馆的研发人才队伍建设方案,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采用函评、面试等方式,评议拟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水平,推荐专家顾问和优秀人才。
第八条 指导和评估全馆性学术活动,协助组织举办学术报告会、学术研讨会以及公众科普报告,推动与国际国内同行间的学术交流。
第九条 受馆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调研和咨询,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照“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年龄老、中、青结合,中年为主;上海为主,全国视野;馆外2/3, 馆内1/3”的原则,体现综合性自然科学博物馆的特征,覆盖我馆主要学科领域与重要发展方向,由学术造诣较深、能正常履职、具有正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11-1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2名,秘书长1名。委员由馆长办公会议提名,馆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馆综合业务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因各种原因需要提前离任或长期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由馆长办公会议讨论调整。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通过会议履行其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或授权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周提交学术委员会委员,以保证委员在会前有足够时间思考和准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问题作出的决定,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经认真讨论和审议,重大问题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 到会委员不足全体委员的2/3时,不得进行表决。表决议案须由应到人数的1/2以上(含1/2)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事项有保密的责任。在讨论、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 馆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可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议题的学术委员会会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馆综合业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馆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上海科技馆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沪科馆﹝2009﹞0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