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须知
一、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 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哪些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提倡实名信访举报
(一)网上举报 1、 阅读并同意《关于线上信访举报的承诺书》。 2、 正确填写《上海科技馆线上信访举报单》。 (二)其他举报方式 1、 举报电话:021-50761673 2、 邮编:200127 3、 来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0号上海科技馆纪委 4、 来访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0号行政楼217室 5、 接待时间:周二至周六9:00-11:00,13:30-17:00
五、如何书写信访举报材料
总体要求:实事求是、内容具体、简明扼要、字迹清晰。 格式上,举报材料一般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部分。开头应写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政治面貌。 正文要尽可能写明被举报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如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知情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列明书证、 物证等证据材料;对于被举报人涉及多项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分项逐条叙述。结尾要写出向其他部门的反映过程和调查处理情况, 此次举报的具体要求,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具体联系方式。
六、信访举报处理的基本流程
一般要经过举报受理、线索处置、问题核实、结果回复等多个环节,即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渠道提出对党组织、 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后,接收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被反映人的级别(职级)及相应的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由本级受理或者 转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处置线索, 经过初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对检举控告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实 名举报人,听取其意见。
七、处理时限
1、对属于本单位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2、本单位的承办部门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本人承诺本次举报不存在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的情况,否则,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