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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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左焕琛



上海科技馆理事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科技馆(Shangha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useum)(以下简称“科技馆”)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博物馆,是对公众进行科普教育的公益性机构,是科普教育基地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第二条    科技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三条    理事会的宗旨是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普教育事业,充分发挥科技馆在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市民素质、优化科普教育环境和促进城市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理事会的责任是确定科技馆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促使科技馆达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若干理事组成。

第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一般由市领导担任;副理事长1名;理事数名,由市科委、计委、教委、财政局、科协等单位负责人及科技馆馆长组成。

第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科技馆办公室为秘书处工作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有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应当将会议的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前20日通知全体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请求;

(二)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可根据需要通知科技馆领导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为保证科技馆的良好运行和健康发展,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以下组织:

(一)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对科技馆的发展规划和方向提供咨询意见,对展馆和展项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完成理事会或理事长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  科技馆

科技馆实行馆长负责制,下设精简高效的若干机构,按照科技馆的章程,履行职能,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科技馆的指导方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二)  审议科技馆的长远及年度发展目标和规划、重大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

(三)  审议政府拨款资金、科技馆自有资金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 

(四)  审议聘任专家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的人选;

(五)  协调科技馆和其他各部门的关系及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六)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级主管机关规定或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工作,批准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组织编写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组织协调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五)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理事长分管有关工作;

(二)组织编写分管工作的计划和总结并向理事长报告;

(三)组织落实理事会有关决议;

(四)协助理事长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起草和印发理事会文件;

(三)组织理事会会议;

(四)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科技馆的营运

第十六条 理事会领导和监督科技馆完成下列任务:

(一)  广泛宣传和普及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科教意识,提高市民素质,促进科普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  组织科普志愿者队伍,资助和兴办各种形式的科普展览、宣传教育及竞赛活动;

(三)  支持科普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表现突出的优秀儿童、青少年人才等提供支持和奖励;

(四)  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普机构开展合作交流、培养人才,为市政府发展社会科教事业进言献策、为兴办社会科普事业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  用于科技馆业务活动的各项开支;

(二)  用于展馆、展项的拓展和研究开发;

(三)  用于合作交流及人才培养;

(四)  奖励热爱科普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教育家、企业家、社会活动家、新闻工作者和优秀学生等;

(五)  奖励在展品研制、展览教育、组织管理等方面贡献突出的有关人员和志愿者;

(六)  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

科技馆设财务处,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科技馆的营运方针

科技馆坚持贯彻政府支持、自主收入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方针,以社会效益为主,积极开拓业务,不断创新运行机制,增强科技馆的生存和发展能力,达到繁荣科普事业的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修改或本会终止活动,须由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上海科技馆理事会

                            二零零二年十月